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标准的研究,实际上是采用何种标准去判断行为人是否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做了非常多的研究,基于对不同犯罪中止减免处罚根据的选择,形成了许多学说,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并合说、绝对自动论等学说。每个学说都认为其在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性比其他学说更具有优势,但客观的分析,这些学说在实践中认定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时,对有些案例并不能准确的认定,所以笔者对主要学说分析后,认为采取刑罚预防目的的责任减少说作为犯罪中止减免处罚根据,提倡规范主观说作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可以更准确的去认定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性。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犯罪中止概念、特征进行概述,明确采取何种犯罪中止减免处罚根据。研究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首先要对此进行分析,因为犯罪中止减免处罚根据是犯罪中止基础又本质的理论点,正确的对其进行解释,可以准确的指导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该部分先梳理了国内外关于犯罪中止减免处罚根据的学说,通过对其评析,提倡采用刑罚目的的责任减少说去指导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第二部分对国内外关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学说进行梳理。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学说进行梳理是研究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基础,有助于全面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也是笔者提出自己观点的前提。主观说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来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在适用的时候套用弗兰克公式;限定主观说与主观说相比更加注重行为人作出中止行为的动机,该说主张只有基于“悔悟、惭愧、同情、怜悯”等其他类似感情而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具有自动性;客观说以一般人或者一般的社会经验为标准来判断自动性的成立与否;折衷说综合了主观说与客观说,该说对行为人的主观上认识的事实进行客观判断,通过判断对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否产生强制影响来认定犯罪中止;我国关于自动性认定的通说实质上还是主观说。第三部分对国内外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学说进行评析。对学说进行评析,分析各个学说的优缺点,对形成自己的观点非常重要。主观说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根据判断自动性,角度合理,有利于鼓励中止犯罪,但其表述过于简单,对弗兰克公式中的“能”和“不能”并没有作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可以很好的认定自动性;限定主观说符合人类的精神属性,在认定某些疑难复杂案件上具有优势,但其将自动性和伦理性混同,并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客观说更好的维护了刑法判断的统一性,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其抛开行为人自己的意志采用一般人的标准,在方法论上错误的,并且对于“一般人标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折衷说兼顾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优点,但其也兼顾了两者的缺点;我国的学说基本都是在主观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主观说的优缺点其也具有。第四部分提倡采取规范主观说作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的标准。采取基于刑罚目的的责任减少说作为犯罪中止减免处罚根据,并通过对行为人是否基于己意而中止犯罪行为,并对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的动机进行规范评价,若其主观上符合“自律”且给予其奖励有利于犯罪预防就可以认定其停止犯罪的行为具有自动性。自动性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觉醒,不要求彻底放弃犯罪意图,也不要求行为人的中止动机具有伦理性。规范主观说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案例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