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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制名誉权的最近一部司法解释是1998年公布的,距现在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现存的问题了。在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对诽谤法来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案提出了“真正恶意”原则,对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博弈产生了重要影响.该原则自确立以来争议不断,最高法院通过相关判例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其中,“公众人物”的界定和划分对于我国的名誉侵权案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传统的诽谤法偏重于对名誉权的保护,随着对言论自由重视的增加,1996年诽谤法和1999年确立的“雷诺兹特权”已经不能很好地平衡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关系了,再加上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2011年,英国司法部出台了诽谤法草案,并向公众咨询意见,2013年4月25日,该草案正式通过。此种大幅度的改革不仅对英国影响重大,而且对其他国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包括我国。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完善我国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了名誉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了名誉权保护的范围是否应当包含名誉感,并对名誉、名誉权和名誉侵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为下面问题的探讨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了中国名誉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探讨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将对隐私权的侵害纳入名誉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名誉权保护的范围,我国司法解释对名誉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太过具体、不成体系等。 第三部分,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英美国家名誉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探讨了其优缺点和2013年英国诽谤法改革的最新动向,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名誉权问题的现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主张明确名誉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建立完善的名誉权抗辩事由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