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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是现代社会中的两种重要力量。传媒对司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会对司法产生不利影响。传媒监督作为社会法制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司法活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司法不受传媒的监督,可能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另一方面,传媒与司法也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司法独立必然排斥传媒监督,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是一个世界性的理论难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2003年底的刘涌案将传媒与司法这对矛盾演绎到了极致。代表着“民意”的传媒最终将刘涌送上了断头台。学界有关“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讨论也日渐兴盛。佘祥林案则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传媒的力量。对司法而言,传媒就是一柄“双刃剑”。如何构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实践问题。
笔者从法理学出发,在法价值的语境下研究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传媒与司法两种社会力量的动态联结点是传媒监督。传媒具有扩张性,当表达自由触及司法时,自然会对法制的运行进行评判,对具体案件进行评说,这就形成了传媒监督。传媒监督是法的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力量,是法的运行中的现象。以主体为起点,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认识法的研究方法——法的价值论方法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从法价值的理论来看,传媒监督是法的自由价值的实现方式,司法审判是法的正义价值地实现方式。因此,从法价值视野下,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就是法的价值冲突的体现。关于传媒与司法冲突的解决,国外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本文列举了美国的经验和国际上著名的“马德里准则”。立足于我国现实,根据传媒与司法各自的具体实际情况,文中提出了我国构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法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法的价值冲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无论传媒与司法怎样协调,二者的冲突在特定情况下仍会出现。但是,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对于社会的进步无疑具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我们只能在动态的调整中、在二者的不断摩檫中去努力寻求它们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