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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日国家,刑法学界关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问题之讨论由来已久,其中多涉及被害人危险接受下行为人的出罪依据之争。在我国,以“田玉富致人死亡案”为代表的危险接受案例同样广泛存在,其中涉及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的评价、被害人行为对行为人定罪的影响等问题常常困扰司法机关,有待刑法理论界深入研究。由于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涉及到的刑法理论十分深广、在实践中的案例十分复杂,危险接受的类型、出罪依据、归责路径等问题直接影响着危险接受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对这一问题所涉及的理论难题进行基本探索的同时,更要结合本土实践,对危险接受案件的司法判断予以探索,以发挥理论研究之价值、赋予其实践意义。本文尝试以规范责任论为视角,将危险接受问题从客观不法层面转移至主观责任层面讨论,为其提供法理支撑,并试图通过探索这一刑事归责原理以最终解决危险接受案件中行为人之刑事责任的具体判断问题。本文共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约四万四千字左右。第一部分:论述危险接受问题的产生背景和司法现状,并归纳这一问题所涉及的理论难点。本部分主要从危险接受案件的司法处理现状出发,指出现有司法处理存在忽视了对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的刑法评价、忽视了被害人行为对行为人定罪的影响、将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均按照被害人过错予以处理、对危险接受行为之处理存在刑民冲突等问题。文章指出,被害人危险接受之现存理论难点包括:故意犯罪中被害人危险接受之认定、危险接受中被害人的行为界定、危险接受的出罪依据以及危险接受下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司法判断问题,以开篇提出危险接受所涉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研究不足,为本文探讨危险接受之问题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厘清被害人危险接受的主客观条件,即对危险接受的主体、行为、主观结构予以剖析。并指出,被害人的行为虽是存在于行为人外部的客观情状,但亦应正视被害人行为在造成法益侵害结果过程中的客观作用与特殊地位,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成立危险接受亦存在条件。第三部分:阐释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出罪依据。本文认为,现行三种主流学说包括客观归责理论、被害人承诺理论、被害人信条学都无法自圆其说,未能说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之实质原因。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和违法性层面的诸多理论,皆无法为被害人危险接受问题之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危险接受不应当放在客观不法下考虑,而应当归于主观责任层面。本文试图通过规范责任论之视角论证危险接受的出罪依据。第四部分:明确危险接受下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司法判断路径。这一部分在规范责任论之视角下,具体展开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司法判断的讨论,亦为本文关于处理危险接受问题之实践构想——即涉及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案件应首先由客观不法层面之判断予以过滤,在行为人行为本身满足不法的前提下,若被害人的行为使得行为人由此欠缺了对结果之预见可能性、对行为之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或欠缺适法行为之期待可能性时,应排除危险接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