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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开始,以银行卡线下收单业务为基础,拉卡拉、银联商务等都在第三方业务上开始探寻和发展,并且成立了我国第一批第三方支付业务。行业经过了十几年的曲折发展,现在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高速的发展时期。蓬勃兴起的互联网支付,极具爆发潜力的移动支付市场,逐渐打开了支付企业的主要服务方式。我国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率要求增加,第三方支付在这个背景下应用而生,它有着可以解决由市场异步交易带来的信用缺失问题的优势。数10年的发展使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愈加壮大,其中,以支付宝为代表。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是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4年12月创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致力于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加便捷和优质的支付环境和平台。对于第三方支付,其自身的快捷度和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支付的不足和缺陷。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些“优势”,使其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需面临比传统支付方式程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潜在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稳定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为文献检索法、理论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公司的主要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在研究的过程中,指出其在发展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买方违约风险、卖方违约风险、银行违约风险、第三方支付商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客户流失风险、银行拒绝合作风险、行业竞争风险、资金沉淀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随后分析以美国和欧盟为主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对于美国来讲,其开始第三方业务的时间最早,因此它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出现的也最早,长时间的实践和探索让美国发展出了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并且在国际上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当前,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作为资金服务行业的一个分支,并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看做支付中介,其在监管的过程中强调监管的功能性,格外关注交易的过程,而对于第三方支付交易机构的监管不是很多。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得出的启示是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和控制需要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体系,坚持市场主导,全面提升第三方支付的水平和质量。对于我国来讲,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2010年起,我国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关于非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文件,2011年5月推动成立了中国支付清算行业协会,要求所有的支付机构必须加入,形成了强制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格局。2015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被称为第三方支付“史上最严”监管。其要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业务范围的划定,二是对网络支付限额管理。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从最初的空白到现在逐渐颁布各项新的监管规定,初步形成了政府监管、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的三位一体的新的监管格局。但是目前这个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逐步的在各个方面完善。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和需求的多层次化,我国的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应以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为基础,提升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对第三方支付风险加以防范。加强政府监管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落实反洗钱反套现工作、强化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包括信用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