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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案件难度低,适用于新入职审判员练手的初级案由。然而离婚案件在每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妥善处理每起到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纠纷,才能更好的为本地区的稳定和谐奠定基础。本文起源于笔者在从事五年民商事离婚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未准予离婚,第二次再起诉时,法院可将第一次离婚裁判文书作为依据,认定“夫妻双方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感情未见好转,没有和好可能”,作为准予离婚的判决。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对于夫妻感情,两次起诉的间隔期内如何相处,为维持婚姻做出过何种努力缺乏关注。对应查找现行法律规范时,也未发现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故本文对法官在审理二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普遍适用的规则是如何形成进行研究,以J市人民法院2015年至2017年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并对一次起诉和二次起诉中调解案件(调解和好、调解离婚)、判决案件(准予离婚、不准予离婚)的数据进行分析,着重分析对比一次起诉和二次起诉法官做出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由此总结出离婚诉讼二次裁判形成的原因,并总结出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是准予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较抽象,认定困难的标准,而对应的列举式法定理由具有滞后性,使二次离婚诉讼的裁判规则缺少成文规定的保障;第二是裁判标准的高度概括性,使法官适用法律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二次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缺乏关注,且多数背离反对轻率离婚,积极挽救婚姻的立法精神;第三是制度设计的制约,法院各项考核机制让法官在客观上无力过多的关注夫妻感情的实际情况,简单划一对离婚案件做出处理。笔者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完善现行二次起诉裁判的不足并提供新的裁判思路,减少因婚姻纠纷处理不当造成社会不安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