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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我国这种权利还未能完全成为全体公民的现实权利;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保护不力和对非正常宗教活动的约束不严,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现。这与较长时间以来我国人民对宗教缺乏正确共识以及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存在缺陷不无关系。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试图在对宗教本质及存在价值进行分析和对国外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立法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我国宗教法制建设,有效实现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一孔之见。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宗教信仰自由的社会历史依据。指出宗教信仰自由能否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有限制的保护,是由宗教的本质和存在价值所决定的。这里既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本质的揭示中,也从宗教的起源中,还从人类社会对宗教的客观需要中,来把握宗教的本质和存在价值,进而得出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具有某些积极功能的特殊社会现象的结论。 第二部分探讨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首先阐述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和限制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世界上一些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在遵循立法原则的基础上,体现了维护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统一,体现了考虑现实国情与考虑历史沿革和未来发展的统一,在一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部分对我国现阶段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现状进行了分析。先以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宗教国际文书为参照,对我国现阶段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找出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特点和局限性,并且进一步探讨了这些法制特点和局限性的成因,指出这些成因与宗教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宗教缺乏正确而一致的认识密切相关。 第四部分探讨了加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法制建设的现实途径。笔者认为,要实现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最根本的是要按照以下五项原则,即按照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引导宗教和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原则,自由的非绝时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与国际公约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并逐步过渡到制定一部科学而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在立法中,既要加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性立法,更要重视对有关内容和方面的限制,重视“制裁”要素的应用。这种限制实质上也是一种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宗教活动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危害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禁止宗教活动破坏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禁止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秋序;禁止宗教活动危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身体健康;禁止宗教活动干预国家教育;禁止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宗教事务;禁止宗教团体的非法成立和宗教活动的非法开展。其次,实现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还有赖于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实施。具体来说,就是要大力加强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认真把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含与外延;进一步重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干部队伍的培养;切实加强对宗教基层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基层管理和宗教组织的自律管理;并在具体实践中,划清宗教与邓教,宗教与封建迷信,正常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