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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食实封制度是唐代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考察唐代食实封制度的内容及其演变,可以洞悉唐代的法制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的相互关系。本文以新发现的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所附的唐《赋役令》第7条为出发点,结合《唐会要》、《唐六典》等史籍的相关记载,对唐代的食实封制度的内容和演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篇论文分成四个部分,包括导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导言部分主要交待了论文的选题。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概述了唐代食实封制度的情况。唐代食实封制度是虚封与实封相结合的食封制度的集大成者。虚封是指只封授爵号而不附加食租税权的授爵方式,而实封则是某些有爵者被赐予收取租税权的食封形式。在唐代,食邑若干户只是虚荣的名号,只有加实封的才能从分散在各地的封户中收取租庸调。唐代食实封制度的建立是唐初的经济和政治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中宗时终于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唐玄宗对其进行了大力改革。第二章根据史籍中关于唐食实封制度的法律规定,试图复原唐代食实封制度的内容。有唐一代,皇亲和功臣是实封家的主体,宦官和宠臣很少。实封户以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交纳租税的课户来充当。以唐玄宗改革为界限,唐代食实封制度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开元十一年以前:实封户的户数在三丁以上七丁以下,州县官与征封使(国官、邑官)共执户籍文帐一同向封户收取封物,即租庸调,然后将租庸调集中进行三分,一分归国家,二分归实封家,但公主的封物不用三分,全归公主;此外,州县官要还要向封户收取运费,并将其与封物一同交付征封使。开元十一年以后:封户皆被限制在三丁以内,以亲王、公主为代表的三百户以上的实封家的封物不须三分,封家不再收租,只是全得庸调,但庸调须先送至京城,然后亲王、公主实封家到赐坊领受,其他实封家到太府寺领受;实封在三百户以下的实封家仍可以在封州领受,其租庸调仍要三分;但是天宝六年以后,所有实封家的封物都要送至京城,由太府寺、赐坊两个机构分别支给。第三章主要是考察了唐代食实封制度的衰变的原因及其过程。实封可以继承,但是不会被全部继承,玄宗规定子孙只能继承封户的三分之一,代宗改为二分之一。通过不断推进减封继承之法,实封家的数量越来越少,封户数也越来越少。唐代中后期,均田制瓦解,租庸调法被破坏,食实封逐渐演变为赐给一定实物或货币的方式,并且由国库定期支给,还经常因职事不同而有所差异。德宗时期,两税法代替租庸调法,食实封制度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