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营运模式下网约车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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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我国首家网约车平台“易到用车”在北京成立,2012年8月和9月“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相继在杭州和北京上线,网约车平台凭借着其高效率、优服务、快捷方便等众多优势开始在我国上线推行。在短短几年时间中,越来越多的加入到网约车服务产业的大军中,为公众所熟知的如神州专车、首汽约车等,美团近期也跨界入局网约车市场。网约车的出现,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代表,满足了乘客出行需求,提供了便利、优质的出行方式,并优化社会资源的利用率,是对车辆和道路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但同时,网约车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法律责任主体不清晰,存在网约车法律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本文将对网约车各模式下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由正文和结语两大部分组成,全文共三万余字。正文由第一章至第四章组成。第一章主要为网约车概论,介绍了网约车的发展历程及定义,并就网约车营运模式进行分类,同时通过三起案例反映出目前法律对于网约车各主体间法律关系规定的空白。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针对网约车下不同营运模式,其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权利义务作了分别探讨研究。结语部分主要再将笔者写本论文的初衷进行重申,并期许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尽快出台,以解网约车模式下乘客追责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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