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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域在国际航运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但由于索马里海盗的兴起,对该水域的国际航运造成了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已为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作出了许多努力,我国也多次派军舰在该水域护航,但由于索马里海盗的产生以索马里政治经济的长期动荡不安为背景,短期内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有必要对索马里海盗的出现对海运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影响进行研究。但是,对于海盗行为,我国国内法目前尚无明确定义,而索马里海盗的行为也已经突破了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传统的定义。因此,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国际法、航运界及英美法对海盗行为的定义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各个定义之间的共同要素,并结合私法区别于公法的特性和原则分析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在私法领域是否构成海盗行为。根据第一章对索马里海盗行为的定性,笔者展开了对索马里海盗如何影响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探讨。第二章探讨了索马里海盗对承运人民事权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赎金分摊、海盗行为免责抗辩及雇佣私人保安力量武装船舶等方面;第三章则探讨了承运人义务因索马里海盗而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船舶适航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义务以及分摊赎金等方面;由于在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与制度实际承运人制度并存,而且二者在运输合同中处于大体相当的位置,因此本文第四章探讨了索马里海盗对实际承运人的影响以及在实际承运人及承运人并存时,二者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的问题。最后,为了规范并明确承运人因索马里海盗兴起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变化,笔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现有法律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