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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陈某诉宋某子女抚养纠纷这一案例出发,对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进行剖析,特别是对亲子关系诉讼中,法院能否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以及在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时能否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婚两性关系引发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是谁的争议。能否强制亲子鉴定、在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去判断亲子关系是否成立,这对于男女双方及非婚生子女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维持家庭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有较大影响。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确认方式以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的构建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乃至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权益的保护,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从我国法制现状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域外法对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两个争议焦点进行阐述。对于强制亲子鉴定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法院不宜采用强制鉴定的方式,因为这一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侵害,这种侵害的严重程度甚至超过了非婚生子女不能知悉生父的危害。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不仅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违宪法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还对社会、家庭的稳定有很大的冲击。而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取得优势地位,往往对于自己所持有的、利于自己的证据,乐于向法院提供,而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则通常不愿意提供,这是人们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天性。在当事人持有某种证据而拒不提供,而这一证据又具有关键性、不可替代性,那么法官就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就本文案例而言,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亲子鉴定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太大损害,只需要少量的血液或者精液,甚至皮肤组织,就能进行鉴定。在被告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自己的基因样本)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说明被告知晓该证据对其不利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所以法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该基因样本对其不利,并依据其他证据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