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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世界各国虽然无法完全地排除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应用,但应该认识到,若继续沿用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在这个科技、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下,世界贸易以及各国的税收利益将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在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受到巨大挑战的情况下,提出一系列应对这些挑战的具体措施,增设虚拟常设机构标准即是具体措施之一。本文认为,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得到确认并沿用至今,虽然为跨国贸易税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由于各种数字手段的出现,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足不出户”便可远程控制远在他国的各项交易,顺利展开各项经济活动。因为缺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国便失去了其对这些企业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征税权的重要依据,极大的损害了这些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修改工作对于广大所得来源国而言意义非凡。但同时应该考虑到,数字经济的出现与发展,并不意味着传统经济的消失。事实上,这是一个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并存的时代。若只因数字经济的出现与发展,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因此陷入重重困境而不能够与数字经济环境完全兼容,便认为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失去了继续适用的意义,而将其弃置于脑后,转而适用一套全新的原则,例如比特税,或引用其他领域的原则,如采取本适用于消极所得的预提税方案适用于该领域,这些解决方案很大程度上在全面性与适当性方面都欠缺考虑。因此,本文认为,可采纳在不排除传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增设虚拟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使常设机构原则可同时适用于采用传统经济形式与数字经济形式的跨国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