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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是学术界指出的资源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2016年7月1日起,新一轮资源税改革拉开大幕,《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先后出台,资源税改革作为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开来。改革进程中,资源税的扩围呈现出较强的势头,先是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呈现出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的大趋势,扩大征税范围将是深化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的突破性一步,对有效发挥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多方面条件的约束,资源税的扩围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在2017年11月公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便可见一斑,《征求意见稿》对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的指向为,可以先组织开展水等资源改革试点,对于将森林和草原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还需要具备更成熟的条件(1)。可见,资源税扩围改革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未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本文将对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展开研究论证,分析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涵义和特点,梳理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功能定位和立法定位,从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的历史演变入手展开分析,总结归纳出资源税征税范围存在的缺憾,从资源税扩围的思路选择、法律设计、征税对象、税目设计、与其他资源相关税费的统筹协调以及完善资源税扩围相关配套改革六大方面提出了优化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的具体措施。第一部分是资源税的制度功能和立法定位。这一部分从阐述资源税的涵义与我国资源税的特征入手,对我国资源税的制度功能分资源税初设时期、分税制后、当前三个阶段进行了总结归纳,分析了我国资源税制度功能和立法定位。第二部分是资源税征税范围确定的原则。从传统与现代的税收原则当中,选取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所应当遵循的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普遍征收原则四项原则展开论述,同时,对在确定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时,四项原则之间的关系及把控度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是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现状检视。对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现状分两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分资源无偿开采阶段、资源税制度初设阶段、分税制阶段、新一轮资源税改革阶段、资源税改革加速实施阶段五个阶段论述了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的变化原因及历程;第二部分,总结归纳了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五大方面的制度缺憾。第四部分是资源税征税范围的制度优化。提出了资源税“相对扩围”的思路选择,从法律设计上为资源税扩围提供有力支撑,合理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进一步优化完善资源税子税目设计,注重资源税与其他资源相关税费的统筹协调以及完善资源税扩围相关配套改革六个方面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