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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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商品流通的速度和频率都日益加快,而作为不动产变动要件的登记,在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可避免有发生错误的可能。这就可能给不动产流通及当事人的利益带来许多不便乃至损害。在尝试于交易安全与不动产静态安全之间寻找不必是居中的,但应当是恰如其分的平衡点的过程中,异议登记制度脱颖而出。它在承认一般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错误的登记予以了公信力的暂时阻却。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尚不够清晰,还有待完善。本文谨通过对异议登记的法理分析,对其历史发展的介绍及比较法考察,对我国异议登记立法的现状进行评述,从而从制度建构的各方面(包括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发生机制、法律效力、异议登记的失效以及滥用异议的防范)进一步提出适当可行的完善建议。文章最后还通过对功能相似的异议登记制度和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比较指出我国并行式立法模式的可行性、优点及二者冲突时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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