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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其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理论界对保险利益的研究不断深入,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保险利益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三个阶段。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保险利益的历史演变则是通过一系列著名的判例完成的。关于保险利益的本质,历来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保险利益是主体对客体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有的学者主张保险利益是主体对客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包括经济利害关系和抽象的精神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是两种不同本质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的本质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包括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和抽象的精神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核心的概念和原则,具有防止赌博、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损害赔偿程度的功能。保险利益根据客体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作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确定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对财产享有的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享有的积极期待利益、基于财产的责任利益。现有利益具体包括所有权利益、他物权利益、占有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作为保险标的身体或生命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包括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和抽象的精神利害关系。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采取“利益兼顾同意原则”。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包括: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对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体或生命,对与自己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身体或生命具有保险利益。除此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债务数额之内具有保险利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保险利益,雇主与雇员之间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公司对董事、监事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效力是指保险利益应于何时、存在于何人,包括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保险利益对人的效力,即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因财产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