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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将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向投资者传达,而投资者凭借这些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在证券市场相继曝光的一些严重虚假陈述的案件,不仅造成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动摇了证券市场的根基,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国刑法惩治证券虚假陈述犯罪的规定存在缺陷,而且与证券法并不协调统一,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刑事立法,以遏制虚假陈述犯罪。笔者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剖析,并与证券法作了深入的对比,阐述刑法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了国外的刑事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刑事立法的设想。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及法律规范体系,并分析了虚假陈述的内涵、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方式,为下文的具体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刑事立法的现状,并着重论述了相关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制虚假陈述犯罪的六个罪名均或多或少存在规定不尽合理的地方,并且与证券法律法规没有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刑法在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的虚假陈述犯罪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该部分主要通过对立法缺陷的阐述来为完善立法指明方向。第三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香港以及台湾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刑事立法,然后从客观行为、犯罪主体、主观罪过三个方面将各国的规定与我国进行了对比,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虚假陈述犯罪应当设立为情节犯的构想。第四部分首先总结了我国虚假陈述刑事立法重构的必要性,然后论证了我国证券犯罪相较适宜采用刑法典模式的观点,最后提出虚假陈述刑事立法重构的具体方法,即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设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罪,修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拆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保留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通过建立新的刑事立法体系,来有效地惩治虚假陈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