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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形势面临产能过剩和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两大问题,这使得不少企业选择以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如何能够提高破产清偿率,保障破产程序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破产财产经营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但由于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经营的法律规定不足,导致破产财产经营经营之理念尚未构建起来。本文以完善破产财产经营法律制度,界定了破产财产经营的内涵,分析了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经营规定缺失的内容,并对破产财产经营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介绍了研究破产财产经营的现实背景,中外学者对于破产财产经营的研究成果,本文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并分析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对于破产财产经营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本章的目的在于对破产财产经营内涵进行界定。明确破产财产经营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以此与其他类型的经营行为向区分,体现破产财产经营的特殊性。同时,把握破产财产经营适用的程序,突出不同程序中进行破产财产经营的差异。第三章着眼于破产财产的经营理念分析,旨在对破产财产的正当性进行探讨。本章从三个不同的维度进行思考,第一个维度便是对《破产法》之价值定位的反思,《企业破产法》所倡导的“公平”不仅包括程序公平,更重要的是实质公平。而实质上的公平,简单而言,就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减少其遭受的损失。第二个维度是从破产财产的可经营的属性出发,一方面,破产财产本身可被利用以获得增值,另一方面,破产财产的稀缺性以及“公共池塘”属性要求对于破产财产进行经营。第三个维度论述了破产财产经营本身便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权。第四章是以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范为切入点,分析破产财产经营法律制度的缺失。其中最为首要的问题就在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经营的规定不足。其次,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也显得模糊不清,不利于政府在破产财产经营环节发挥其自身优势,起到引导作用。第三是我国现行的破产监督制度难以对破产财产经营环节起到妥善监督的效果,这无疑会增加破产财产经营的风险。第四,激励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经营的制度不足,难以激发破产管理人经营破产财产的热情。最后,从破产财产经营的风险出发,提出破产财产经营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在第五章中,笔者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破产财产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笔者提出应当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作为一项原则在《企业破产法》中予以确立,以树立破产财产经营之理念。其次,明确政府在破产财产经营中的地位。第三,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监督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经营行为,降低破产财产经营的风险。第四,构建破产管理人激励制度,鼓励破产管理人积极进行破产财产经营,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最后,建立破产管理人保险制度,分担破产财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