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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一直被看作是国家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机会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的物质帮助和经济扶助。而作为人权的重要构成内容的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提供社会保障的条件和便利,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的发展是从一种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发展的过程,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而社会保障权存在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生存权思想、社会平等思想、社会连带思想、福利国家思想。社会保障权具有社会权和积极人权的性质,正是因为具有这种性质,国家和社会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障义务就显得更为突出。社会保障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每个人都应普遍地、无例外地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其义务主体则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三部分组成。社会保障权的客体主要体现在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利益,包括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服务形式的利益。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社会福利权、社会优抚权四个方面。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立法层次较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不足,以及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市和农村之间社会保障权的差异较大,而且社会保障权的覆盖面也不够广泛。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方法加以解决,首先是完善社会保障权方面的相关立法,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并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法律体系,确保权利在法律的层面得以保护。再者加大对社会保障权的行政保障,通过国家积极主动地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并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让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覆盖到更广的范围。最后借鉴英国和德国在社会保障司法救济方面的经验,得出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司法救济的方案——建立专业的裁决机构、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保障社会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