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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富有内涵的制度机制的综合性课题,它所包含的内容扩展到了法学、管理学以及政治学等多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民主国家政治建设和构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2003年的“非典”事件对我国启动行政问责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事件发生后,中央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问责的制度文本,很好的规范和指引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各省级、市级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各自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遗憾的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诟病在行政问责制度中依然存在,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行政问责程序法或者专门的法律对行政问责程序加以规范,这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在各地市的问责规章制度中,对问责程序部分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效果。作为行政问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问责程序制度对整个行政问责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一套完善的问责程序,不仅有助于顺利地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目的,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而且有化解当事人的不满,弱化社会矛盾的功能。因此,如何从程序机制方面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笔者进行此次撰写研究的根本目的。本文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从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出发,延伸出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价值和原则,强调出程序正义对行政问责制度的重要作用。通过研究我国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问责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对行政问责程序制度的规定内容,结合近几年的行政问责案例实践,从中发现行政问责制度在问责程序机制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结合各方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包括从立法方面以及对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构建等途径来促使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