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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检察院的基本职能之一,而出庭则是实现这种职能的最直接方式,因此无论是在刑事普通程序中,还是在刑事简易程序中,检察官都应出庭支持公诉。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基层检察院在派员出庭简易程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出庭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既公正又效率的完成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公诉任务,仍需对此项内容作进一步完善。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三千余字。第一部分,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流变与意义。首先,在立法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对于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内容作了较大的调整,实现了简易程序从无到有的突破,确立了检察官从可以不出庭到必须出庭的模式。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过去对于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往往不派员出席法庭,而修法后,各地基层检察院积极落实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探索出了一些检察官出庭刑事简易程序的模式。最后,检察院出庭简易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在它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需要,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实现普法教育功能。第二部分,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步骤环节与比较。首先,虽然我国简易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但是简易程序能否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结合,离不开检察官职能的发挥。一般而言,一个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绝大多数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基本上确定了。因此,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步骤环节应当包括庭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和庭后的监督阶段。其次,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与检察官出庭普通程序虽然在程序和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在审批程序、适用对象、适用级别等方面有很大不同。最后,与域外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相比,虽然中外简易程序都重视检察官的直接参与,都注重审检认定的一致性,但中外检察官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检察官在简易程序中的地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主要从我国的实践出发寻找解决措施,而不是简单的借鉴域外经验。第三部分,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从实务上来看,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已经不再是个问题,但是在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过程中,仍存在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模式混乱、履行告知义务不细致、出庭形式化以及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不简易等现象。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案件的建议。为了有效弥补实践中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的不足,促进检察院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除了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外,针对检察官出庭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首先,通过创新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推广先进的出庭方式促进出庭模式的完善。其次,检察官切实履行庭前告知义务。再次,检察官应正确认识简易程序的作用,并通过改进量刑建议权和改进公诉教育职能,切实避免出庭形式化。最后,通过简化诉讼文书和部分程序提高检察官办案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