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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正在逐步扩大。文明执法是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的必然要求,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权益,所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政府文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但由于我国政府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受历史文化根源、社会发展阶段和公民法律素质等多方面原因影响,文明执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暴力执法”、“钓鱼执法”、“随意执法”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犯了公民权益,破坏了政府形象,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时刻警醒我们:加强政府文明执法建设任重道远。本文中笔者立足于行政法理论,初步构建了政府文明执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同时,通过归纳政府不文明执法的类型,分析政府不文明执法的典型案例,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基础上,着重提出了解决政府不文明执法的对策。目的在于引起政府重视,推进政府文明执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文结构方面,笔者结合行政法学理论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对政府文明执法的概念、标准及意义进行了归纳论述,并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论文第一部分政府文明执法概述。首先对政府文明执法的概念进行分析,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界定了政府文明执法的概念,并提出政府文明执法的意义。第二部分政府不文明执法现象分析。通过对政府不文明执法的类型归纳,对典型案例的分析,阐述了政府文明执法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分析其成因。第三部分政府文明执法对策分析。针对政府文明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借鉴国外加强政府执法建设的有益经验,从政府和相对人两个角度,七个方面提出推进政府文明执法的建议。结语部分指出政府文明执法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历史性。政府执法部门是维系社会和谐最重要的部门之一,政府公信力也在执法中充分展现,文明执法能力已经被各级政府作为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随着文明执法实践的发展,政府文明执法的理论体系将会得到更全面、更深入的充实,只有加强对政府文明执法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提高政府文明执法能力,才能进一步满足社会各界和公民对政府文明执法的新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