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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入手,并对预防、监督行政不作为以及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在这一部分,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并对其重新界定,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消极的方式违反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从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方面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提出行政作为义务概念的重要性,因为它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以及构成何种行政不作为的重要标准。在行政不作为的特征中,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消极性及隐蔽性等特征,特别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拒绝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对拒绝行为究竟属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和行政行为背后的行政作为义务的性质相联系来判断。在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中,对五种不同的分类进行了阐述,提出行政不作为不仅仅是程序上,而且同样存在实体上的行政不作为。最后将行政不作为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进行了比较,区分两类行为的不同性质,避免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部分探讨构建科学的行政组织及公务员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不作为。在对行政组织的设置中,首先要科学界定行政权的范围,使政府放下不必要的负担,集中精力尽其应尽之责。其次要清晰界定各行政机关的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造成推诿、掣肘而发生行政不作为。最后强调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监督。在对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中,结合国内外公务员制度,探讨公务员管理的有效措施,提出了考选制、考核制、培训考试制、激励与惩戒制以及首长问责制等。 第三部分探讨发挥行政程序法在控制行政不作为中的作用。结合国外相对成熟的行政程序理论和制度,阐述了几项对控制行政不作为有借鉴意义的制度,如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及档案制度等。 第四部分研究加强监督,控制行政不作为。分别对人大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及公民监督作了探讨。 第五部分研究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赔偿。本部分中,首先探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出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并进一步分析了抽象行政不作为和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在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析中,提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