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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要物质基础,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动乱时代,在中国五千年悠久的发展历史中,粮食也一直是维系中央与地方的一个纽带。国家粮政制度的构建,必须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当时的社会局势。粮政是一个综合性的政策工程,包括田赋政策、田赋机关、粮食政策、粮食机关;国家为谋求国内粮食生产、分配、消费的合理化,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政制度。从民国建立以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政府时期,都对我国的田赋政策、机关以及粮食政策、机关进行不同的调整改革。从民国初年设立的农业机关发展到粮政专职机关,再到后来抗战粮食统制时期粮食部,粮政机关在不断发展完善。同时田赋征收权从初期归属地方到后来归于中央,中央政府着手制定相应的田赋粮食征收政策,从经征经收机关的独立办事到田赋粮食管理处的统一征收。这个发展是中央将粮政不断集权的过程,也是将民间财源不断收回中央政府的过程。粮政制度的不断演变,深层次的原因是社会局势的变化。民国年间政局一直不稳,从开始的军阀内乱到后来的日本外部侵略,都对粮政制度的变化产生着影响,伴随着这些影响相应在不同的时段也产生不同的粮政机关和田赋政策。尤其是抗日战争时期,军粮供应成为战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这个时期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实行粮政战时统制政策,并推出田赋征实。这个政策将原来的田赋征税变为征收实物粮食,中央征实大权由粮食部负责,相应在各省建立田赋粮食管理处。为了抗战需要将征粮大权全部集中于中央粮食部地方为田粮处,方便了军粮的征集与供应;在机构建设上却没有相应的层面的粮食监察制衡机关,从而也导致后来粮政贪污案件丛生。粮政舞弊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不仅有地方基层田粮征收人员,同时还有较多的省级田粮主管人员,上行下效丛省级到县乡可以说是塌方式的腐败。在司法层面关于关于惩治粮政贪污的法律也不是很多,对粮政贪污行为也无有法可依之说;当时在案件发生主管人员互相推诿,不像是在办案更像是在打太极。移交司法机关后办案过程缓慢,有的证据当时已经不存在再去调查,而且对贪污官员的判决程度较轻,并没有起到警示作用。这些贪污行为使政府逐步脱离民众,最终大多数的农民忍受不了,走向反对国民政府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