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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闻规则是以人证中心主义为庭审特征的英美法系基本的刑事证据规则,《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传闻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有特色的一面,是继陪审制度之后,在实践中最有独创性的贡献。其于证据法中受重视程度仅次于陪审团,可以说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认为,没有传闻规则,就没有英美证据法,其证据法学也就失去了富有魅力的特色。因此,探究刑事传闻规则的概念内涵、司法运用、法理意蕴和价值指向,分析其流变及发展趋势,揭明其与有关诉讼和证据制度的相互关系,及其于英美法系外国家和地区移植及与其他制度媾合的情形,考订其中的得失,并从这一“元理论”出发,逐步构建中国刑事传闻证据的理论和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真正当事人主义化的应然选择。 本文对刑事传闻规则的研究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至第四章为传闻规则的本体研究,旨在阐释传闻规则的定义,分析其法理基础,梳理作为传闻规则主要代表的英美等国中传闻规则的例外,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刑事传闻规则进行辨析,并揭示了刑事传闻规则的发展趋势,以此完成对刑事传闻规则的学理性探讨。本体部分的研究表明,刑事传闻规则虽然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产物,与对抗制有着不解之缘,浸染了浓重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特征,但其蕴含的诉讼机理及对抗制下的人证制度精神则具有超越法系的价值,尤其是其所具有的对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意义,与刑事司法国际化的一些价值诉求具有同质性,应当为英美法系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所吸收,而这已经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第五章开始至结尾为传闻规则的移植研究,本部分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英美法系以外国家和地区移植刑事传闻规则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受制于本文研究传闻规则所设定的问题意识——中国(大陆地区)刑事人证制度的立法及改革,本部分将研究对象限定在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具有相近性甚或有血缘关系的日本、我国的台湾和大陆地区。需要说明的是,有关刑事传闻规则的移植研究事实上包含两个层次,由于日本和台湾已经在其各自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刑事传闻规则,所以,对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研究是在已然的层面上进行的,这种实践的价值正好弥补了在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