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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起,中国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相继出现了雾霾天气。雾霾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出行人车的视野,更会携带有害病毒和有毒物质,引起呼吸道疾病以及心血管疾病,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并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雾霾的流行使污染问题成为了全国关注的焦点。但这仅仅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环境污染正在全国各地蔓延。 污染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环境政策手段正确地选择。根据诺斯的观点,下层的制度设计要符合上层的制度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政策手段应该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经济刺激型手段将在未来的环境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系统地介绍了环境政策手段、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脉络,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并以此作为比较环境政策手段实施效果的理论基础。通过对环境政策手段基本做法的介绍,说明了在减排活动中,各种手段在对减排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分配上存在差异,由此导致不同的激励。利用巴泽尔的产权模型,我们重点从政府与企业在减少污染物排放中获得的剩余索取权以及相互间的监督费用比较了环境政策手段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政府与公民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利用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我们分析了政府风险承担大小与所获得的剩余索取权的关系。通过两个模型的论证,可知环境政策手段的实施效果,取决于企业和政府对减排的影响能力、相互间监督的难易程度,以及风险承担的大小。影响力大、监督困难且承担着更大风险的一方应该在减排活动中获取较多的剩余索取权,对应的环境政策手段会被选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约束下,政府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因而现阶段理应在环境保护中获取更多的剩余索取权。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影响力和对政府的监督能力也会相应提升。因此,在经济的计划性和市场性此消彼长的过程中,排污最高限额、排污费和可交易排污权会相应取得最优效果。在我国,环境容量为全民所有,但作为所有者的全民在对待排污行为时会存在“搭便车”的问题,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中央政府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但各政府部门除了受中央政府管理,维护人民的利益以外,也会追求自身利益。考虑政府部门与公众的相互作用,我们的分析表明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政府部门的努力程度会偏离帕累托最优水平。若行政效果与政府收益无关,则政府将缺乏工作的积极性。使政府部门承担一定的风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无论是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还是从政府部门与公众的关系来看,在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框架下,排污费以及由此发展的环境税应该成为环境政策手段的主体。排污最高限额与可交易排污权在某些地区和特定领域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