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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理论与当代会计思想的一个结合点就是上市公司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从而改善资本配置的状况,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但安然、世界通讯、施乐、美林、默克、奎斯特等巨型公司相继曝出的会计造假消息,却让投资者的利益一再遭受损失,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一度受到质疑,如何更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正因为如此,以合理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为目标的内部控制开始成为研究的热点。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上获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重要来源,其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资本市场上要求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开始纷纷回应需求并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便随即推出了《萨班斯法案》,不仅要求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而且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进行证实。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分别于2006年的6月和9月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核意见,以增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08年,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再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核意见,并对各项具体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可以看出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范都越来越强调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以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来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对2008~2010年主板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描述性统计可以发现,虽然有不少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聘请了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核评价,但整体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程度仍然较低,目前超过1/3的公司尚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施了内部控制鉴证的公司仍然在少数,仅1/5左右,内部控制信启、透明度高的公司所占全部研究样本的比例仍然偏低,这说明考察期间内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总体情况并不是很好。分年度来看,虽然2008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加强有促进作用,但三年来整体变化不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并未出现明显改善。如何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资本市场的效率,一直是学术界努力的方向。但是,从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文献可以看到,学术界更多地是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对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经济性后果研究较少。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究竟会对上市公司带来何种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到底有多大?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与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是否存在某种相关关系?从现有的研究文献看,这些问题并没有足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对经济后果性的关注较少,而且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影响代理成本的研究多是间接证据,直接的经验证据就更少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完善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及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并减少上市公司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业绩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正因为此,本论文试图通过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与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来实证探讨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可能对上市公司代理成本的影响。所谓代理问题,是指由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出现了代理人有违委托人目标函数的情况,做出了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从公司融资角度来看,公司的代理问题分为股权代理问题和债权代理问题。其中股权代理问题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类则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对应的股权代理成本也有两类。由于受研究资料的限制,本文仅针对两类股权代理成本进行分析。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包括为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设计、实施一系列激励约束契约所付出的代价,以及契约未覆盖到的剩余损失(比如:未控制到的管理层在职消费)。而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也包括为解决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形成的契约成本,以及契约之外的剩余损失(比如:未控制到的控股股东掏空)。但对于前者我们讨论的主要是管理层自利收益,对于后者我们讨论的则主要是控股股东控制权私益,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收益对应到股东或中小股东等委托人身上就是他们的利益损失,是由于股权委托产生的代理成本之一。根据公司治理理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之一。内部控制信息对外披露实际上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向投资者传递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减少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缓解了委托代理问题,从而降低了代理成本。内部控制信息的使用者可以根据内部控制信息了解企业过去发生的与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相关的信息,并且以此来评价管理当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预测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效率、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而做出有关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同时,这些信息的披露以及决策的做出又会对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形成约束,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与财富分配产生影响,内部控制的潜在使用价值转变成了现实的使用价值。此外,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可以对企业管理者改进内部控制起到促进作用,企业的内部控制日益完善,形成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据此,本文提出了研究假设1: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越高,则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越低;以及研究假设2: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越高,则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越低。通过对2008~2010年间主板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1626个观测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组间比较分析、多元回归分析以及谨慎性分析等实证检验后,本文证实结果发现:假设1成立,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加强有助于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从而抑制了第一类股权代理成本的产生;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假设2成立,即我们的经验证据并不能证明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加强可以有效约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但是我们有证据表明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加强可以约束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款。因为控股股东也属于非经营性占款的一部分,因此可以合理相信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加强能够约束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总的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一项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越高,就越是能够减少委托代理冲突,从而抑制代理成本的发生。在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本文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建议设置一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评分体系,对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进行打分排名。这不仅强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还提升了其披露质量。第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只是整个信息生产链的终端环节,要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要从源头及过程抓起。第三,在加强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司不应只看到这项制度带来的耗费和成本,同时也应看到其潜在的效益,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可以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只要这些效益是大于其建设成本的,内部控制的建设都是具有经济性的。第四,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要求。而且注册会计师应当意识到其意见的重要性,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价时,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专业态度。总体而言,本文研究做出了如下贡献:首先,本文系统地分析了第一、第二类股权代理成本与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关系,弥补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验数据的空白,并且在讨论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与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时,本文考虑到了异方差问题和自选择偏差问题,为了消除它们的影响,本文还分别进行了稳健性回归以及两步回归,实证结果更加可靠;其次,本文提供的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划分标准,简单易行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合理性;最后,本文针对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现状所做的统计分析为评价目前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提供了最新数据,也为进一步的监管加强提供了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