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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是市场经济演绎、变迁、发展的高级阶段。尽管近期美国发生了次按危机导致世界经济进入衰退期,但是世界不可能再回到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封闭状态。金融集团的出现是在金融全球化下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的规模越大,越要选择金融集团的组织形式。事实上世界上大型的金融组织都是金融集团。以金融集团的组织形式从事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主导性的潮流。
金融集团在混业经营中产生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包括:一般性风险;特殊性风险和中国特色的制度性风险。这三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不仅如此,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金融集团的内部风险通过风险传递机制和风险外溢机制,会引起剧烈的金融震荡,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美国次按危机就是例证。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业经营”体制既不适应为应对国外金融集团竞争和加入WTO后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的要求,也不适应国内居民因收入增长、财富结构变化而产生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的要求,限制了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在国内、国外两种力量作用下,我国全面实行混业经营只是时间问题,实践中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集团。另外,“分业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要求:一是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使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界限模糊,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二是按分业监管的要求,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集团不同的子公司,故难以从总体上有效控制其风险;三是随着银行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日益减少,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手段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较大的挑战,因为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使金融集团面临更多的风险,使原来的监管体制不再行之有效。这次美国次按危机反映出来的金融监管问题,更突显出对金融集团监管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本论文以金融集团监管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从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集团产生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比较、分析入手,以风险控制为视角,从宏观层面上讨论了政府的外部监管和国际监管等问题,从微观层面上讨论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从中观层面上讨论了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管等问题,从而勾勒出对金融集团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首先,在金融集团的产生和组织结构分析方面,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和经济效应两个角度对金融集团的产生的经济原理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和变迁的动因进行了探讨。由于纯粹型的金融控股集团有利于把国有产权安排在母公司的层面,是我国发展大型金融集团的最佳组织形式。在股权结构方面,由于金融集团内部互相持股、反向持股问题太多、弊大于利应予禁止。
在金融集团风险分析方面,本文详细分析了发展金融集团面临的三种风险:一般性风险;特殊风险;中国特色的制度风险,重点放在中国特色的制度风险的分析上。论文认为金融集团的特殊风险主要是由集团的内部交易所引发,而中国特色的制度风险则是由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情所决定,包括外生性和内生性因素两个部分,前者指金融集团运行的风险环境问题,后者指金融集团的国有产权问题。在我国发展金融集团还要特别注意控制产融结合所衍生的金融风险。
其次,为了提高金融集团监管的有效性,在风险控制方面,本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形成“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理论架构。
在宏观层面上,金融集团外部监管应包括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组成部分。本文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集团外部监管的模式、监管体制、监管内容进行了多角度的比较和探讨,还从操作层面上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通过对我国金融集团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选择的比较和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金融集团应采用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和伞形监管体制,伞形监管者应由人民银行担任。
立法是金融集团外部监管非常重要的内容。本文在金融集团监管立法问题的探讨中,首先借鉴了国际上金融集团相关的法律规范,然后对我国金融集团的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长期缺少对金融集团的法律规范是不妥的,应借鉴现行的国际法规和结合中国的国情尽早立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应兼顾安全和效率两个方面,但实际上政府在立法的过程中陷入了两难选择的境地,本文构建的博弈模型也证明了这一点。在立法内容上,论文提出了要重点关注金融集团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步骤上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先修订现行的法律,第二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在金融集团监管国际合作方面,本文首先讨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并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成立统一的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有利于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在微观层面上,金融集团监管属于内部监管的范畴,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两大部分内容。内部监管是外部监管发挥作用的基础,监管当局应促使金融集团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由于金融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使得金融集团和普通工商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比有很大的差异,在风险管理方面要特别注意加强“防火墙”的构建。
本文对金融集团的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我国金融集团治理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管理的“集团性”、业务的“金融性”和产权的“国有性”三个方面。由于金融集团母、子公司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导致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实施“垂直式”的管理,而是要通过母、子公司的治理机制实施间接的管理,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集团性”的治理问题。此外在“金融性”影响下,金融集团的股东和管理者往往具有更大的道德风险,使政府成为主要的监督者。在我国,金融集团产权的“国有性”问题非常突出。为了控制风险和提高治理效率,应该有步骤地对金融集团的产权进行多元化的改革,其中对母公司的产权改革更为关键。论文在借鉴了巴赛尔委员会的《健全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八个原则的基础上,对金融集团公司治理制度的安排进行了探讨。论文还对金融集团的公司治理对风险的防范作用进行了实证分析。证明良好的公司治理对防范系统性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大部分系统性风险是无法抵御的。
在金融集团内部控制方面,本文认为金融集团的内部控制的核心是资本的控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母公司的内部控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制度。论文对这四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安排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另外,本文还借鉴了巴赛尔委员会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框架》文件要求,对我国金融集团内部控制方面的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在中观层面上,本文认为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管是金融集团外部监管的重要补充。市场约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本文通过借鉴《巴赛尔新资本协定》和香港银行业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提出了笔者对金融集团信息披露问题的几点思考和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另外,在行业自律方面,本文也作了相应的理论探讨。在社会监管方面,主要讨论了发挥信用评级、外部审计和舆论监管的作用和功能。
最后,论文归纳了对金融集团监管及相关问题所作的研究,得出八点研究结论和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