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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侦查活动天然的主动性和扩展性决定了侦查权很容易出现被滥用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缺陷,即外部的监督不到位和内部制约的乏力。为此应当在合法性、公正性和符合规律性等价值基础上,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予以改革和完善。法律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属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来监督制约相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制约就缺少了很重要的一环。为了防止“监督者不受监督”的现象出现,有必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这对实现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权力的有效监督乃是控制其合法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探析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必要性,评析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之构想,以利于打击职务犯罪、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自侦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造成部分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滥用,加上检察权本身的特性又给人们带来检察机关只是监督别人而自身不受监督的印象,从而派生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甚至进而否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检察机关自侦权一旦被滥用,不仅犯罪得不到控制,公民的正当权利也会受到伤害,还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可以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对更好地保护人权也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及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而作,正文共五章。第一章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特点的概述。主要是对侦查权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内涵作了界定。同时充分论证了检察机关形式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必要性,从宪法的法理基础、人大制度司法化的客观需要、建设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符合我国特色的司法规范等几个方面来充分论证。第二章首先从监督制约的涵义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来探讨。明确监督制约机制是权利本质所决定的、监督制约机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利限制、监督制约机制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监督制约机制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第三章介绍了国外职务犯罪侦查制约模式。包括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提供了借鉴。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诉讼价值观念、司法体制、诉讼模式上的差异,两者采取侦查行为的制约方式并不相同,从而使我们对不同制约方式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的现状。现有制约机制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作了全面、详细的梳理。同时,就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立足我国的国情、司法体制的特点,借鉴国外侦查制约中合理、科学的因素,提出了完善的“相对合理”的选择。最后,笔者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以及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细化、强化和优化这一制约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第五章主要提出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构想,首先从要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角度进行论述,其次从要有利于程序公正的角度进行论证,最后从有利于保障人权的角度进行论述。在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方面提出来,从主体控制、程序控制、决策控制和惩戒控制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具体制度方面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构想、人大监督制度的构想、确立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以及律师制度的完善构想及社会监督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