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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与生效,表明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法律层面上建立了中国独特的反腐监察体系。从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对北京,山西,浙江的监察体制进行试点改革,继而授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到2018年3月份《监察法》的颁布,可以说中国监察体系不论是在制度还是实践层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监察法的制定确立了规范的法律文本,使得我国反腐败工作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使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了深化和巩固,确保顺利进行反腐败工作。《监察法》中对监察委员作为专职机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进行明确规定,负责对职务违法和犯罪展开调查,指导和开展反腐工作和廉政建设。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行政人员的贪污腐败和职务犯罪,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创新点在于对职务犯罪侦查调查手段在制度层面做了一个较大的改变,但是同时也存在许多协调衔接的问题。把监察权分离出来使得专门的机关集中行使,优化配置了职务犯罪侦查调查职权,但是原有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种刑事权力,如何顺利的引入监察体系中,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调查权是否就是检察机关原有的刑事案件侦查权的继受,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监察法》还增加了监察委员会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对比原有的强制措施,以立法明确了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如今职务犯罪面临新形势,具有隐蔽化、复杂化和组织化的特点,是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时必然会面对的问题,因此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如何优化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使之合法合理的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本文以监察体制改革的亲历者和见证者的身份,从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背景出发,研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定位和权能。通过阐述监察委员会的制度创新,与原有的职务犯罪调查侦查体系进行比较,分析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与原有监察体制的衔接问题、新机构新机制与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另外,本文也阐述了留置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和不足。本文着眼于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工作,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文本分析进行了详尽的分析,阐述监察委员会行使该职权可能预见的若干问题,对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深入剖析,力求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助推国家监察反腐制度的建设与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