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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重任,发达国家已将发展国防专利作为提高军事战斗力和民用生产力的重要政策手段。为了提高我国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的水平,必须推动国防专利制度的发展,国防专利产权制度的安排是其核心内容。本文指出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对产权的管理低效、产权归属模糊、产权主体缺失和产权利益分配不均。产权制度的供给矛盾严重影响了国防专利制度激励技术创新的力度,弱化了国防专利的申请、转化积极性,提高了国防科研活动委托代理风险,极大地浪费了科研资源。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美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从“收权原则”到“放权原则”的转变和日本及德国对一般职务发明产权主体界定政策,认为美国的“放权原则”和日德对职务发明人产权主体地位的保护和尊重更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制度供给及变迁理论为基础,结合“经济人”假设对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国防专利产权制度设计经验,就完善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提出观点和看法。本文认为,产权制度涉及到国防专利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完善国防专利产权制度,首先要优化产权管理机构,变强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为强专利保护制度。其次,明确专利产权归属,确定各产权主体地位,平衡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后,针对国防专利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特殊属性,强调建立产权激励制度的同时,必须对相应的约束机制做好安排,当国防专利产权归科研单位或个人所有时,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计划使用权、指定使用权、临时介入权和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