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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深入解读、分析、比较各种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契约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因果关系的这一属性,恰是导致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分立,意见纷呈的局面的根本原因。违约责任因果关系根植于契约法的土壤之中,契约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立场直接决定着因果关系立场的选择,而契约法的价值评判标准则集中体现在契约效力的证成理论之中。本文考察了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关系契约理论中关于契约效力的论述,得出这些理论中对于契约之所以能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价值判断。其中,可预见规则强调订约时当事人对损害的预见程度,因此可预见规则更符合自然法学派的意思理论。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追求财富最大化是契约效力的基础,而相当因果关系因判断的标准为社会上的一般人,因此其更符合功利主义要求财富最大化的效率要求。在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里,可预见目的说因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故可预见目的的立场也是选取在违约方,因而可预见目的理论所着重保护的守约方的信赖利益。作为社会上的一般人,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更同情守约方,因此该理论偏向对期待利益的保护。在关系契约理论中,判断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双方当事人,因此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更加符合此种理念。通过以上分析最后得出,因果关系理论本身并不存在对与错,其理论在划分责任范围时所造成的结果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契约法本身的效力依据,即价值标准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