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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交通事故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交通刑法也应运而生。肇事后逃逸是一种在实践中多发的现象,目前我国刑法将规制肇事逃逸行为放在“交通肇事罪”中,并将其作为一个法定刑加重的情节,而刑法学说上对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见解仍可谓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上对肇事逃逸具体认定不一的现象亦很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在于统一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识,并以此来检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引领我国肇事逃逸问题的刑事立法走向。本论文以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为中心,以探究我国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观点的确立为起点,通过检讨实践中的疑难案例来检验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的理论,以达到重构肇事逃逸理论的目的。具体围绕二大部分展开:在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的确立部分,首先从刑事法律及立法理由推导出,我国现行肇事逃逸立法的保护法益在于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法益,这种观点优点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缺点在于不当解释刑法的构成要件,且与刑法的体系解释不能协调。在比较“公共安全维护说”、“民事赔偿请求权保障说”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些学说观点有合理之处,但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最后,受到学说相关观点的启发以及根据我国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确定我国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应为“协助确认事故与责任归属”,此种观点既能够与肇事逃逸所在的刑法体系相协调,又能够与肇事逃逸案件证据取得的不易性、被害人求偿的艰难性相适应,还与不自证己罪原则能够协调,因此“协助确认事故与责任归属”应为肇事逃逸立法的保护法益。在肇事逃逸刑法再构部分,运用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的观点来检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而对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构,并思考肇事逃逸的罪名独立化问题。通过用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理论来检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明确认定肇事逃逸需要肇事者对交通事故行为有一定的认识,有正当理由离开现场但及时协助厘清事故责任的,以及肇事后接受处理对厘清事故责任有帮助的,不宜认定为肇事逃逸,从而可以统一司法实务中的认识,指导具体刑事司法实务。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保护法益的指引下进行重构,也对我国肇事逃逸未来的立法趋势进行思考。建议规制肇事逃逸行为刑事独立立法化,并在立法理由中确定该罪欲保护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