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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带来了生产力发展的新变化,个人信息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用“大数据”自身所具有的“4V”特点,并借助我们每个个体所提供的信息,如我们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图片、购物清单、网页浏览痕迹、动态、网页签名、各种APP注册的信息等等,大数据技术将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和转换,形成具有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过度分析、商业化使用或者非法买卖,导致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频次空前增长。而个人信息侵权事件难以遏制,有诸多的原因:如法律依据的不足、监管机制的不力、行业自律机制的不善、救济机制的不周。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和整理。通过阅读和学习相关的文献资料,总结我国现阶段学界的观点,并对其进行论证,形成自己的论点和论据。虽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六个角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有针对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很多实践中的问题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法律依据还得依赖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而《侵权责任法》不能为我国个人信息的侵权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针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事前预防和事中补救措施也非常模糊和混乱。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典型表现和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困境的分析和阐述,提出如下解决措施:立法上,加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个人信息“等”的范围;执法上,建立和完善公权力机关的监管制度和工作规范;司法上,畅通个人信息侵权的司法救济路径,如制定侵权人的认定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调整个人信息侵权的赔偿制度等。希望本文能给正在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对建立健全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进行有益的探索。以便公众在享受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便捷生活的同时也能在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犯时获得多渠道的有效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