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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己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但是针对其中的证据衔接问题却少有规定,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行政证据材料的刑事证据能力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其法律效力较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两法衔接机制发展的一大突破,但是仅仅用一款条文来对证据衔接这个重要的问题进行规定,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主要采用分类、比较、法条解释、实证研究等方法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和阐述。第一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概述。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内涵,然后对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比较研究,对两类证据中不同的种类重点进行了介绍,分析讨论了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关联,这部分是后面内容的一个衔接,只有清楚了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才能进行可行性探讨。第二部分对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转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侦破犯罪的客观规律、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打击犯罪均使得行刑证据转化有了必要性,而两类证据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相似性决定了行刑证据转化具有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对行刑证据衔接的现状的描述,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极为简单,在实践中也存在隐忧。找到问题方能解决问题,本文从法律规定到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是后文完善我国行刑证据衔接制度的前提。第四部分是改善我国行刑证据衔接制度的思考。这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是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首先是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需采取的措施:明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种类,对行政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推进法律解释的统一化;其次是针对新规定在实施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完善,主要是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证据收集和移送的监督。最后是配套制度和措施。通过提高行政机关的素质和取证工作能力、优化其取证方法以及建立行政机关证据认定机制来完善行政机关证据收集工作,建立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衔接机制以及推动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证据法律文书的统一化这几个方面来保证行政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有效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