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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决定》无疑是推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助推剂。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民事法律监督方面的价值并未充分显现。同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仍然面临许多理论和现实困境。近二十多年来,学术界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问题进行了激烈的研究探讨,对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问题分庭抗礼。在司法实践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各类探索,包括直接提起诉讼、支持起诉以及督促起诉。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一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起诉资格问题,即检察机关的诉讼担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代表机制中的地位,即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当公共利益保护的最后起诉人的角色。本文笔者将遵循比较法、实证法和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系统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价值和研究现状;第二章,笔者系统介绍了美国、德国、法国、印度、前苏联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其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和启示,阐述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是有丰富的域外经验可供借鉴,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较强的大陆法传统,在借鉴英美法系先进的制度时,要因地制宜;第三章,系统分析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学说与进路选择,对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和处分权进行界定,分析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如何平衡与法院关系的问题;第四章,从公益诉讼启动模式的角度,以辅助原则为理论基点,分析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序位,得出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三元启动模式中具有比较优势,应当充当最后起诉人的角色;第五章,通过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分析,分别论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制度优势,并为支持起诉与督促起诉原则的制度化构建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研究是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化构建的必要前提。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