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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作为近几年非常热门的技术概念,它被使用的安全与保障系数性却一直令人质疑。随着其应用领域的拓宽,被滥用趋势逐渐显现并加强,政府作为城市和社会的主要管理者,亟需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人脸识别技术蛰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一味地禁止其使用并非明智选择。行政手段作为有力抓手如果作用发挥得当,对我国的大数据治理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行政规制机制的齿轮却运转不良,主要表现在行政规制依据针对性、体系性缺失;行政规制主体与职权不够明确;规制措施单一固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目前行政规制难以适应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变革,亟需根据人脸识别技术的现实应用情况,借鉴国外治理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风险的有益经验,探寻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政规制的出路。本文采用总分分的结构模式,分四章内容论述了如何解决目前行政规制困境,助力政府实现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有效规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探讨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情形,通过梳理滥用的行为类型总结出人脸识别滥用的三大特征,并从个人与社会两个角度论述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进而强调行政规制的迫切与必要性。通过分析目前行政监管现状提出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政规制情况的三大困境,即规制依据体系性缺失、规制主体与职权不明、规制措施单一固化。之后论文的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都是围绕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展开论述并提供具体的解决对策。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解决目前行政规制存在的第一个也就是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规制依据零散、不成体系的问题,以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规制背后隐藏的法律原理即场景正义理论和风险预防理论为切入点,在适合我国国情与技术发展实际的前提下借鉴欧美比较先进的法律规制经验,提出我国适合中央地方协同规制的立法模式,通过这种中央框架立法进行方向指引、地方灵活创新进行内容填充的方式促进行政规制依据早日实现制度化、体系化。并结合风险理论,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制度内容安排:建立健全一体适用于公私部门的责任底线,根据不同的场景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必要性进行从严认定以及技术使用者的行为规范为重点设计监管内容等。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为第二个也就是规制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这里的不明确包括监管机构不明确与监管职权不明确。通过分析梳理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现状,指出在未来的行政规制中,要注意建立专门的政府监管结构,政府通过成立专门机构实现对技术应用情况的监管,并强调企业在政府监督下进行自我监管的必要性,倡导形成政府与企业合作规制、良性互动的关系。通过此种监管构造,可以帮助摆脱现阶段行政监管虚设的尴尬境地,同时也能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监管的工作压力。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第三个也就是行政规制措施单一固化的问题作出回应,指出为了更好地巩固行政规制效果,灵活多样的行政监管措施是关键。为了应对目前我国行政措施单一、运用僵化的困境,文章主要从增加多样性、促进灵活性两个方面促进行政监管措施的多元化。在增加多样性层面,提出在建立健全一体适用的监管底线的基础上,运用宽严相济、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措施,而不再单纯地以严为主;在促进灵活性方面,指出要综合多元考量因素推行差异化规制措施以及建立动态反馈协商机制,实现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的动态化监管。通过对规制措施进行充实丰富,可以避免实践中各种纠纷的处理方式趋同化,能够使得规制结果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