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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经济因素,随着全球化发展,在各国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跨境贸易中,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属性,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分类、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立法差异,导致知识产权跨境纠纷大量增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频繁的跨境活动中呈现削弱趋势,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作为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环节,各国逐渐意识到,外国知识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维护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推进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的一体化成为必然发展趋势。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致力于实现国际私法统一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于1992年在成员国之间启动了“判决项目”(Judgment Project),试图在国际上建立一套统一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统一规则。虽然“判决项目”于2005年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初步对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作了部分规定,但依据该公约,作出判决的原审国仅限于当事人通过排他性法院协议选择的缔约国法院,因此该公约的效用仅限于合同纠纷层面,具有一定局限性;此外,国际上的一些科研机构提出了自己对于构建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的公开提案(以下简称“民间提案”),这些民间提案中虽然包含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规定,但却难以作为法律依据在各国司法实践层面发挥实际效用。截至目前,在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仍然缺少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鉴于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12年重启“判决项目”后拟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以下简称“《判决公约(草案)》”),将《判决公约(草案)》作为《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补充,对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做了更全面的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先后四次就《判决公约(草案)》案文组织成员国展开政府间谈判,并即将于2019年上旬召开外交大会就成员国缔约事项作出讨论。在此背景下,基于我国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本文尝试从现行国际条约、区域公约以及民间提案出发,通过对比分析其中与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有关的特殊条款,归纳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殊性,立足中国司法实践,探讨《判决公约(草案)》知识产权条款的可行性,以期为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意见。本文分成三章,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理论”,本章中,笔者首先从国际私法层面对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概念做了界定;其次,结合跨境知识产权流动增速下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削弱趋势,分析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一般理论基础及特殊性;再次,通过对比现行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区域性条约和民间提案,分析归纳现有规则中存在的偏向性及缺陷。第二章“《判决公约(草案)》对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探索与争论”,《判决公约(草案)》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判决项目”下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补充,在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本章主要通过对比《判决公约(草案)》较《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主要变化条款,结合历次成员国谈判会议文件,分析主要国家对主要变化的知识产权条款的争议点。第三章“中国对《判决公约(草案)》知识产权条款的立场和建议”,该章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中国应对策略和建议,既包括对我国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讨论《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也有针对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制度提出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