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不到水资源的经济稀缺性,认为资源无价,我国的水资源被无偿或低价使用,供水价格背离供水价值,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我国城市供水起步较晚,早期的供水价格仅仅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到1949年以后,国家对城市供水实行福利供水,形成一种价格倒挂现象,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直到1978年以后,供水价格体系才真正进入发展阶段。由于受到“福利水”、“大锅水”观念的影响,城市供水价管理机制不合理;水价与价值严重背离,不能反映制水的真正成本;定价方法不能提供有效的生产效率的刺激;水价实施种类不科学。 英国的“投入——产出”模式,是指水费的收入能在满足服务水准的基础上,完成投入产出目标,确保水务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国家只对水价设定的价格上限进行宏观调控,每5年审定一次,随通货膨胀率浮动。实际水价则由各个水务公司在政府调控的价格上限前提下制定。这种水价模式既能约束和规范水价,对水价起到真正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投资,确保供水单位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能和正常运行。亚洲部分国家的分级定价模式是每个用水户按月规定一个基本的水量,在此界限以内按优惠价格收费,超过越多价格就越高。这种定价模式不仅照顾到低收入城市居民的基本要求,且能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加拿大采用的水价模式则是统一费率、累退费率模式。统一费率是一种与用水量无关、边际成本为零的费率;累退费率是用水量越多,单位水价越低。统一费率、累退费率水价模式最不利于节约用水,应逐步予以淘汰。 水的供应与服务应以完全成本回收为目标来加以巩固,水价的定价必须保证供水企业的财务持续性,能够回收所有的成本,包括所使用资本的合理回报,有效的供水需求管理需要经济高效的价格实施种类和良好的水价结构,体现用水付费,以促进高效用水和节水工作。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结构要直接体现全成本定价,自来水价格不应只是处理自来水的价格,而是一个系统化的概念。水处理成本、水资源成本和外部成本三者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全成本水价。完全成本定价能够通过水费的征收补偿供水企业正常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为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水处理设施以及各种水资源保护措施的实施提供了经济保障。另外,科学的城市供水定价体系,应具备适合水市场运行的新型水价管理体制;应依照持续发展原则、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投资回收原则、水资源配置的高效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定价;实行高峰负荷定价、两部制水价、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多种类定价种类,以期更公平、更高效地用水和节水,从而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