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相关服务的提供都被人们当做是国家的责任。人们普遍会有这种想法的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周期长,投资巨大,同时收益较低,存在着天然的垄断性和市场失灵。因此,一般情况下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部门是难以负担如此重的压力进行经营的。在我国也是同样如此,政府部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负担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相关服务的提供,但是,由于市场中资源是稀缺的,而垄断状态下的公用事业建设恰恰又是缺乏效率的,这就出现了矛盾。因此,便促使人们寻找新的途径来解决公用事业行业低效率低质量的情况,经过了不断地探索,公私合作便诞生了,具体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中即为特许经营。那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为什么会出现,究竟何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政府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企业之后究竟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政府究竟应不应该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管,以及应当在何种限度内进行监管,如何监管等问题都将纳入学者们研究的范围。若要使上述问题变得清晰透彻,首先需要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含义,厘清特许经营的概念与公共采购、行政许可、公私合作之间的细微区别,通过对概念的剖析,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知识深入分析可知公用事业领域市场失灵的必然性,因此可以确立政府对公用事业领域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即必须通过政府这只无形的手的指引,才能使公用事业行业高效率、高质量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回顾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从政策的变化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其重视程度的逐渐加深,可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未来的市场一定前景光明。即便如此,我国目前有关特许经营的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政府究竟应该如何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行规制呢,这个问题需要从政府规制的理论入手,分析政府规制的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规制中法律关系的分析明确政府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扮演的角色。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再好的理论也需要应用到实践中才能辨别出其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中政府规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市场准入阶段,运营阶段和市场退出阶段。在运营阶段,政府主要可以针对融资、特许经营协议、价格、项目评估、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规制。在市场退出阶段,政府可以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规制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工程,通过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可以选择资质较好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通过合理的竞争机制的引入,督促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低价位、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做到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对政府规制机制不断修正与完善,促进我国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