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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及稳定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领土安全、国家统一、民族和谐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是实现地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行为体,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政策、命令的执行者。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地区社会事务的权利,规定其维护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义务。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进行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状态直接影响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发挥、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的安全、统一、稳定与发展。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整体上呈现出非平衡发展的态势,长远来看,这一非平衡状态会损害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迟滞中华民族建设,甚至成为影响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潜在威胁因素。论文以促进中华民族和现代国家建设为出发点,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规范性研究。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在范围界限、虚实程度、权重分布和功能价值等方面的梳理比较,分析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关系非平衡发展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探究造成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关系非平衡发展的原因,分析这一非平衡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论文进而通过对比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的实然和应然关系,探讨两种关系之间存在的差距及其影响。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的实际关系和应然关系之间仍然存在明显差距,这既会影响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更关系到中华民族建设与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局面。因此,平衡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势在必行。最后,论文尝试构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权利与义务平衡发展的实现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