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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手段、方式日益多样,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的不完善,导致法官对同性质行为的案件判决中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本文以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是否需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讨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方式。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意图、量刑幅度等角度论证此罪的性质,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性、此罪的性质、虚开行为造成的损失等角度论证认定此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方式。研究结论如下: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的认定应当将虚开的销项税票和进项税票上所记载的数额累计计算,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认定应当是税务机关根据虚开的销项税票实际抵扣的数额。若存在真实交易时,对数额的认定必须扣除真实交易应当开具或抵扣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