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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成绩,并正逐步走向成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试图从证券监管权的角度出发论述了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对证券监管权的规制来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证券监管权作为国家干预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其设置的现状和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与证券监管目标的能否实现密切相关。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证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在指出证券监管权是一种公权力的基础上,对这一权力的模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然后,就证券监管权与一般的行政权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两者的不同。最后,基于证券监管权国家干预的本质指出其固有的局限性,为后文探讨对其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证券监管的制度选择的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走过一条不同的道路。为了考察国外的证券历史发展比较悠久国家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和德国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证券监管制度上的变迁,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的提出了一些可供我国证券监管权借鉴的做法。 本文的第三部分对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中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中国的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权力很大的机构。虽然证监会并非行政机构,但其所行使的证券监管权仍然具有行政权力的属性。另外,中国的股市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无使不在考验着证券监管者的智慧。在现今的证券监管权的行使领域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效率不高、监管职责错位、监管权力缺乏法治架构、权责不统一几个方面。 在系统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本文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权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构想: 首先,要完善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制。包括明确证监会的法律地位、加强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次,要规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行使理念。一是要在指导思想上做到监管适度,并在适度监管的前提下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持续性;二是在监管目标上要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摆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