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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特殊的侵权案件,已成为涉及民生的重要民事案件之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侵权及保险等多种法律关系,特别是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又进一步要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并审理,从而加大了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的审理难度。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多车相撞问题又涉及共同侵权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责任承担、“第三人”的认定、多个交强险分配的适用规则等。如何在该类案件中作出准确判断,牵涉到侵权人、被侵权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以笔者审理的一起案例为研究视角,基于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三种基本类型,分析多车相撞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关于“第三人”的认定,着眼于对机动车的危险控制力分析,认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是否属于本车的“第三人”,关键在于发生事故时对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的能力;关于多车相撞又致多人受伤的情况在实践中问题较为复杂,即涉及数个保险公司之间交强险如何赔付,又涉及数个被侵权人之间在交强险限额中如何分配,本文将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细阐述说明。最后,希望通过对文案交通事故相关案例的分析,对以后多车相撞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带来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