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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以一个借款案件为例,说明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的心理过程,着重于经验法则概念的理解、法官如何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证明力判断、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法官如何运用逻辑推理方法以及法官形成心证所需达到的证明度进行实证探讨,并对证据能力可否由法官自由心证、证明责任的适用及“心证公开”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一、案例 二、自由心证已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实际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效力级别不高,但已成为民事审判实践中最主要、最实用的依据,其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缺陷的自由心证制度。 三、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涵义。1、原则上不限制证据形式;2、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无,原则上由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自由判断;3、需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才能形成心证;4、法官应全面考量当事人的辩论及调查证据结果的情况。 四、自由心证的制度保障。为保障“心证”的合理性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对法官形成心证的心理过程进行制约。 第一,证据能力与自由心证。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是法官据以形成心证的前提,在制定法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法的规定直接将不适格的证据排除,此时法官不能进行自由判断。 第二,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经验法则是法官推导未知事实时的前提——已知事实(一般人通常认识的常识、常理等)或普遍规律,是保障心证合理性和检验心证正当性的重要依据。此为本文重点, 第三,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证明标准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证明标准的确定属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法官无权就争议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证明标准进行自由裁量。 第四,证明责任与自由心证。法官不能自由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得以自由心证为名,违背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作出判决。 第五、心证公开与自由心证。心证公开是对法官心证过程和心证结果加以控制和引导的有效手段,是保障法官心证合理性的重要制度,对当前中国的司法实务具有特别的意义。 五、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由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一个难以描述的心理过程,且由于作者在理论学识上的粗疏,对于本文的错陋之处敬请专家、同行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