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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逮捕是刑事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由法律上的专门机关来执行,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或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逮捕的实施有赖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逮捕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天然具有剥夺人身自由和保障人身自由的双重特征,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容易被滥用,造成无辜者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在现代法治国家,设置逮捕的条件要以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保护人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纵观我国的逮捕制度设计,逮捕与羁押如影随形,逮捕的适用就意味着必然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行为。与此不同的是,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的逮捕条件中,通常区分逮捕和羁押,两者适用的程序和理由各不同,但是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的救济途径。国外的逮捕和我国的刑事拘留和扭送比较相似,国外的羁押则类似于我国的逮捕。大多数国家的逮捕要求由法官签发逮捕证,执法机关才能依逮捕证进行逮捕。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区别逮捕和羁押,二者适用时的要件各不相同。我国澳门地区不仅区分逮捕和羁押,还规定了独具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我国现行的逮捕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证据要件、罪行要件以及社会危险性要件,三者共同组成逮捕制度的基石。逮捕条件中,犯罪事实的提法不科学,对可能犯重罪和有前科的人进行预防性羁押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相比其它国家,我国逮捕条件中,罪行条件中刑罚的起点较低。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比较注重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的收集,而对社会危险性要件通常缺乏证据证实。附条件逮捕制度作为逮捕制度的一种补充,法学界有支持观点,也有不少质疑观点,在依法治国的精神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今,逮捕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更应当依法、慎重,在普通民众更加注重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的环境下,司法从业者更应注重的是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在完善我国逮捕条件时,证据要件方面应当把“犯罪事实”改为“有重大犯罪嫌疑”,使法律用语更加科学,应对“曾经故意犯罪”的范围进行限制;罪行方面,应当确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为宣告刑;社会危险性条件要有证据证明;最后,还要完善相关程序,在完善逮捕的审查制度时,应当允许辩护人参与并陈述意见,适当建立听证程序,并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