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诉讼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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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分析将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恶意诉讼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宪法明确规定行使权利不能侵害社会公益和他人的利益。而且,恶意诉讼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反。除了对实体法基本原则的违反,恶意诉讼也背离了诉讼法对行为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要求。研究恶意诉讼,对已有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研究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虽然恶意诉讼已成为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但是我国关于恶意诉讼的立法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尤为重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呈两种不同的路线,文章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恶意诉讼的立法有全面的了解。因恶意诉讼的概念来自英美法,由于翻译和理解的不同,国内对这一侵权行为的用语差异很大,出现了许多相似的概念,为了能更好的研究这一侵权行为,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进行整理并同其它相似的概念区分是研究的基础。恶意诉讼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遭受损失。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侵权类型,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十分重要,它有助于法院对这种侵权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构成也要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民法学界的通说“四要件说”,即构成侵权须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该说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为多数学者所赞同。该部分对理论界争论较大的问题,如重大过失是否等同故意,律师的代理费是否要赔偿等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认识。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为不少国家所采纳,但是不代表一定适合我国。故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要求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积极追求;重大过失虽然主观恶性较大,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因素也不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恶意诉讼中采用该原则,将会抑制人们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律师的代理费,因其同恶意诉讼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已经习惯聘请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法律的专业化也使人们越来越依靠律师的服务。将律师的代理费规定于损失之中,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使人们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其最终目的还是要为社会服务。研究恶意诉讼的目的也在此,即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虽然恶意诉讼频繁发生,危害日益增加,但立法却严重滞后,因此文章最后对恶意诉讼的侵权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恶意诉讼的研究和立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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