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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从法律上确认人人平等之后才出现的概念。在我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权利则直接体现着公民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历来是各国宪法的核心所在。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走上了近代化进程。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和掠夺,使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开始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近代一批先进知识分子为了探求救国救民的真理纷纷把眼光转向了西方,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公民权利的概念被输入中国,自此开始了人们对公民权利及其理论的探索。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直到新中国成立,公民权利才真正得到宪法确认。新中国公民权利理论亦经历了漫长的孕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清末封建皇帝、北洋军阀以及国民党反动派,不管他们在政治上如何反动,在制定宪法的时候都没有忘记写入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但是真正主张保障公民权利并在实践中积极推行其主张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其第一个决议里提出了“争取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口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为实现公民权利而不懈地探索,为新中国公民权利的确认、发展和完善做了必要的准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始了我国维护公民权利的新时期。尽管建国初期保障公民权利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共同纲领》仍对人民民主权利做了初步规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宣告了新中国公民权利理论的初步形成。但五四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却没有能够始终被予以贯彻,新中国公民权利理论的发展走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一届六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中国实现了新的历史转折。新中国公民权利理论沐浴着新时期的阳光,重新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其内容体系也日益丰富和广泛,包括了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及文化教育权利、人身自由和特定人的权利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建国后50多年的时间里,新中国公民权利理论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留下了沉重的教训。只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新中国的公民权利理论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