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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能否及时、足额地筹集到生产所需资金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基于多种原因,企业间相互进行借贷越来越成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企业间借贷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界定却不太明晰,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冲突。不仅如此,理论界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也颇有争议。法律上的冲突、理论上的纷争导致司法实务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处理表现出无效认定泛化、无效理由多样化的复杂局面。本文将整理、分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法院判决中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处理,以此为基础对立法和司法进行反思,并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进一步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进行论证。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界定。界定了企业间借贷合同,并将其分为直接借贷与变相借贷、自有资金借贷与转贷,进一步阐述了企业间借贷合同多发的原因。第二部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处理。对可能涉及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并归纳法院判决,总结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法院的司法处理呈混乱局面。第三部分,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的反思。首先,对法院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思路进行总结分析,认为现有判决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逻辑思路主要为“企业间借合同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和“企业间借贷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其次,针对法院“企业间借合同贷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的认定思路展开分析,认为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做法不当;再次,针对法院“企业间借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认定思路,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恶劣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和合同无效的实效性、均衡性等做出分析,认为不能仅仅以企业间借贷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武断认定其无效。第四部分,对处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和学界观点,提出对企业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做出有效认定,并建议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趋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