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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该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本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就包括了对原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条款的修改。管辖权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或者从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使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制度特别是其中的“下放性转移”在实践中的问题很多,该条款是否应该予以删除一直备受争议。笔者对此次管辖权转移的立法过程进行了研究,对立法背景进行了解析,深刻剖析了立法目的,并研究了未来的立法趋势,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以展示出管辖权转移制度的立法过程,让大家深入了解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动态。首先,笔者对民事管辖权转移制度进行了理论概述,阐述管辖权转移与级别管辖和移送管辖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界定“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概念;其次,研究了管辖权转移的立法背景,综合阐述了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学者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对管辖权转移制度立法的建议;再次,分析了本次管辖权转移的立法修改,阐释了管辖权转移制度保留的价值,及立法对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进行程序上的限制的意义,同时揭示了管辖权转移制度特别是“下放性转移”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缺陷;最后,对管辖权转移条款的立法趋势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