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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环节,立法后评估对于提高立法质量,改进立法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立法后评估结果是立法后评估主体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后所形成的评估报告,目的在于针对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能够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即通过“立法回头看”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实践表明,要真正使立法后评估制度发挥实效,实现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应当保障立法后评估结果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有效回应,构建起完善的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机制,对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指出的立法质量和法律法规实施等方面的问题,采取特定方式作出回复或反应,以实现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预期目的。文章通过对立法后评估回应进行规范分析和实践考察,从立法层面的完善、主体能力的加强和配套制度的建构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构想,认为完善立法后评估回应机制的关键在于构建起有效支撑立法后评估回应的立法体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重塑立法后评估回应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实现立法后评估结果回应制度的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规范层面而言,由《立法法》对立法后评估回应内容进行宏观规定有助于规范化的立法后评估回应机制的有序运作。同时,各地关于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回应机制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对立法后评估回应的主体、程序、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使立法后评估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此外,还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回应主体能力建设及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唯有如此,完善立法质量的最终目的才能得以实现,立法后评估制度才真正发挥了其应有功能。